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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流量:5289 发布时间:2012/4/21 13:41:52

    2006年2月28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又称(China RoHS)正式颁布,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生效。

    (1) 管控范围 《管理办法》的管控范围是在中国生产和销售的,以及进口到中国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国内生产的出口产品不在内,具体产品应参照《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该注释给出了十大类电子信息产品的细目及其释义。

    (2) 管控物质 《管理办法》的管控物质是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目前仅为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六项;《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提及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属于中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是为了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做准备,以便进行相应修改。

    (3) 总体思路 《管理办法》的实施采取了“两步走”方式:

    第一步,在2007 年3 月1 日《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对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一步”控制并没有“替代”或“限量”的要求,具体的评估措施是产品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的配套标准;
    第二步,由信产部会同其他六大部委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重点管理目录》),这个目录一开始是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技术上已经成熟、经济上尚可行”的、实现了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标准的产品将被放入目录,进入《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并要经过中国强制认证(3C 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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