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ROHS最新豁免指令
2017年6月16日,欧盟委员会官方公报(OJ)发布三条修订指令EU)2017/1009(EU)2017/1010(EU)2017/1011,修订ROHS指令附件III的豁免条款,涉及压缩机轴瓦和衬套中的铅以及光学玻璃中的铅和镉。这些指令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第20天生效,并于2018年7月6日开始正式实施,欧盟成员国应在之此之前采纳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
根据,欧盟RoHS指令附件III第9(b)点被替代如下:
项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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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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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的含制冷剂的压缩机轴瓦和轴承衬套中的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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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类中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中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其他第8类和第9类产品: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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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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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采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设备的含制冷剂的全封闭涡旋式压缩机,额定输入功率等于或低于9KW,其轴瓦和轴承衬套中的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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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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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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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及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其他类别产品: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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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EU)2017/1009,欧盟RoHS指令附件III第13(b)点被替代如下:
项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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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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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类中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第9类中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其他第8类和第9类产品: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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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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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和第10类产品: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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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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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b)-(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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