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4月2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决议DECISION (EU) 2018/636 ,将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确定为SVHC物质。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属性:
物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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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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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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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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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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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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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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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毒性(第57条(c));
内分泌干扰性(第57条(f))-人类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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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REACH法规第57(c)条,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EC号201-545-9,CAS号84-61-7)具有(EC)No 1272/2008中1B类生殖毒性,且根据REACH法规的第57(f)条,该物质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此外,DCHP还应被包含在REACH法规第59(1)条中的候选清单中,并在“收录原因”中加以说明:“生殖毒性(第57(c)条) ; 内分泌干扰特性(第57(f)条 - 人类健康)”。
背景阅读:
2016年2月17日,瑞典向ECHA提交卷宗提议,因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符合REACH法规第57条(c)和第57条(f)的属性,应将其标记为SVHC。
2016年6月9日,MSC就该卷宗发表了其观点。然而,在MSC发表观点前,瑞典又撤销了其提议的DCHP具有的内分泌干扰属性——即REACH法规第57条(f)的属性。
MSC一致同意将DCHP作为高度关注的物质,因为它符合REACH法规第57(c)条的属性。
但对于DCHP的内分泌干扰属性,MSC并未达成一致。
ECHA于2016年6月22日将MSC的观点交由欧盟委员会,让其作出DCHP是否符合57(f)条属性的决定。
委员会最终认定,根据MSC的观点,DCHP具有内分泌干扰属性,应被确认为SV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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