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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世通检测 来源:本站原创 流量:4264 发布时间:2012/7/31 10:36:23

    任何依照机械CE认证指令而限制机械或安全零部件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的决定,应说明所依据的确切理由,并将其决定尽快告知有关各方,并应同时告知依据有关成员国现行法律可采取的合法而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期限。

     

    这一条对制造商保护自身的权益的要求连行了规定。

     

    委员会将采取必要措施,以得到关于机械CE认证指令管理的全部有关决定的信息。

    必要的措施包括:

    1. EC型式试验机构的公告

    2. 协调标准的编号。发布协调标准的编号是决定与协调标准相符合的基本要求。成员国有责任在协调标准发布之日起就在国家官方公报上公布协调标准的编号。

    3. 针对具体情况,向第6条所述的委员会进行咨询后,重点是对基本要求进行解释。

    4. 处于各个指令交叉覆盖的信息。

     

    成员国应将机械CE认证指令管辖范围内其国家法律中采取的条款正文传送给委员会。委员会应在199411日前检查有关本指令在标准化工作中取得的进展,以及提出的适当措施。

     

    附件A部分所列指令,予以废除,并且不得违反成员国履行B部分所述有关上述指令转换和应用截止期的责任。

    本指令应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的第20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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