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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世通检测 来源:本站原创 流量:3910 发布时间:2012/8/2 16:42:05

    成员国与委员会认为第5条第2款所提及的协调标准不完全符合第3条所述的基本要求时,委员会或有关成员国应向按照83/189/EEC机械CE认证指令建立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此 事,并说明理由。专门委员会应尽快发表意见。

     

    收到专门委员会意见时,委员会应告知成员国是否有必要从第5条第2款所提的公布信息上撤销这些标准。

     

    应设立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成员国指定代表担任,并由委员会代表担任主席。专门委员会应拟定自己的程序规则。

     

    任何涉及机械CE认证指令实施与实际应用等事宜,均可依循下列程序提交专门委员会:委员会代表应向专门委员会提出拟采取措施草案,专门委员会应于期限内对该草案 提出意见,期限由主席视紧急程度而定,必要时可投票决定。

     

    一且成员国査明加贴有CE标志的机械,或附有合格声明地安全零部件,按其预定用途使用有可能危及人身,甚至家畜或财产的安全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从市场收回这样的机械或安全零部件,禁止其投放市场、投入使用,或限制其自由流通。

     

    成员国应将他们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立即通知委员会,并说明其原委,尤其是不合格的原因是因为:

    1.未能符合机械CE认证指令第3条所提及的基本要求

    2.未正确应用第5条第2款所提的标准

    3.5条第2款所列的标准本身就是缺陷。

     

    委员会应立即与相关各方进行磋商。磋商后,如果委员会认为措施是适当的,应立即告知发起的成员国及其他成员国。如委员会认为措施不合理,应立即告知发起的成员国,机械制造商及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如果第1款所做的决定是基于标准本身有缺陷,原做出决定的成员国坚持其看法的话,委员会应立即通知专门委员会启动第6条第1款所指的程序。

     

    若机械不合格却加贴了CE标志或安全零部件不合格却附有合格声明,负有责任的成员国应对加贴标志或合格声明的人采取行动,并通知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

     

    委员会应确保告知成员国本程序的进展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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