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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CE认证EC合格声明必须包括下列各项:
1.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的名称及地址;
2. 机械的描述;
3. 该机械符合的所有相关条款;
4. 必要时,公告机构的名称及地址,EC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书的证书号;
5. 必要时,按第8条第2款(c)项第1附项中规定的接受文件的公告机构的名称及地址;
6. 必要时,按第8条第2款(c)项第2附项中规定的公告机构的名称及地址;
7. 必要时,所提及的协调标准;
8. 必要时,所采用的国家技术标准及规范;
9. 授权代表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签署文件者的身份。
机械CE认证第4条第2款提及的制造商声明必须包括下列各项:
1.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的名称及地址;
2. 机械或机械零部件的描述;
3. 必要时,公告机构的名称、地址及EC型式试验证书的证书号;
4. 必要时,依据第8条第2款(c)项第1附项规定接受文件的公告机构的名称及地址;
5. 必要时,依据第8条第2款(c)项第2附项规定完成验证的公告机构,该机构的名称及地址;
6. 必要时,所提及的协调标准;
7. 声明本机械所欲并入的机械尚未被声明符合机械CE认证指令的条款前,本机械不得使用;
8. 签署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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